最近两天,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《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(试行)》引发广泛关注。这一文件宣布自9月1日起金御优配,通川区、达川区、达州高新区共11个街道乡镇以及1个湿地公园的建成区,将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\n达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控室。杨迎 摄
\n不含清扫清运:
\n采用“谁产生谁付费”原则
\n此次征收办法的出台,是对2006年《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通知》的全面更新,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仅用于“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和焚烧处理”的建设和运营成本,而物业清扫、垃圾转运等费用不包含在内。
\n达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数据显示,截至2024年底,达州城区日均生活垃圾量已突破千吨,而无害化处理率大约占70%。与2006年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征收政策相比,新办法首次厘清“清扫清运”与“终端处理”的界限,将焚烧厂建设、无害化处理等刚性成本从旧体系中剥离,通过“谁产生谁付费”原则破解资金困局。
\n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,2023年4月,达州市发改委曾发布“关于《达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”。
\n对比2023年征求意见稿,最终版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收费下调至0.5元/月·m²,小微餐饮企业100m²以下仅收0.7元/m²金御优配,降幅最高达到50%——这些政策调整,通过扩大征收基数、降低单位费率等措施,既保证了资金池的总量,又达到了为小商户减负的目的。
\n征收方式多样:
\n范围涵盖1个公园11个乡镇街
\n根据新办法,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:通川区的东城、西城、朝阳、凤西、凤北街道及莲花湖湿地公园,达川区的三里坪、翠屏、杨柳街道,达州高新区的斌郎街道、河市镇、幺塘乡等区域。
\n分类收费的设计,是新办法最大的特点。其中,行政机关(部队)、事业单位(不包括医疗机构)、社会团体、办公驻地、幼儿园(含托育机构)、民办学校(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)、生产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征收;宾馆酒店的住宿区按床位收费,商超、医疗机构、餐饮等经营区则按面积核算;基建工地按管理及施工人数征收,建筑垃圾处理费另行协商。
\n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,新办法将农贸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摊位、非营利福利机构及低保家庭列入免缴名单。针对弱势群体,新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免缴对象包含非营利性养老院、福利院、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及低保户、优抚对象、孤儿家庭等困难家庭。
\n与旧政策相比,此次在征收机制上也有创新。例如,城镇家庭费用由供水企业绑定水费代收,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环卫部门缴纳,涉税单位则由税务部门征收。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代征协议,受托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实际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。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现场征收、网络征收、银行代扣等,具体由受托单位与缴纳义务人另行约定。
\n设两年过渡期:
\n未按规定缴费的可处罚款
\n新办法解释称,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规范使用票据,全额纳入同级财政。征收的经费将专项用于垃圾焚烧厂建设和分类处理体系升级,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。
\n本次新政策没有列出具体费用征收标准,但明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生态环境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城管执法等部门(单位)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,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,并报省级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(单位)备案。
\n新办法明确规定,国家机关(部队)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营者、社会团体、办公驻地、农贸市场、城镇居民(含暂住人口)等单位和个人,都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\n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根据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,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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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达州的生活垃圾主要用于发电
\n达州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位于达州高新区河市镇,占地700亩,由危险废物处置、医疗废物处置、餐厨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4大项目组成。其中,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达州上实环保有限公司投资运营,项目设计每天120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装机容量2.5万千瓦的发电机组。该项目利用焚烧生活垃圾的热能被余热锅炉转换后,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推动汽轮机,并带动发电机发电,焚烧产生的废渣完全实现综合利用。项目一期年处理生活垃圾约43.8万吨,年上网电量约1.55亿度。
\n原标题:谁产生谁付费 四川达州出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新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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